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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认可售后回租

发布时间:2014-08-18 点击数:662

央广网北京3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频发,五年来增长十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月1日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

将自己所有的飞机、轮船、厂房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后再租回来使用,这种售后回租交易在实践中广泛存在,过去经常被认定为抵押借款,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现在,司法解释认可了售后回租的租赁交易形式。同时明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最高法民二庭法官李志刚。

李志刚:比如,融资租赁公司虽然没有医疗行业的经营资质,但是也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医院购买了医疗服务设备,并且出租给医院使用,我们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这类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因为租赁公司主要是提供融资服务,而并不是要拿医疗设备来给病人看病。

针对承租人经常将租赁物对外转让,侵犯租赁公司所有权较多的情形,司法解释从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的角度,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保障做了进一步明确。

李志刚:如果租赁公司在租赁设备上明确的位置打上了这属于某某租赁公司的租赁物,第三人在买这个挖掘机的时候,他看到了是租赁物,还是买了,我们认为他不能适用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实际就加强了租赁公司的物权保障,以此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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